水污染防治法 第 64 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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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第 64 條規定了處罰的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根據這個法條,各級政府有權利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進行處罰。参考资料为水污染防治法第 64 條 (87.08.1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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