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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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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逕流廢水或污水,於廢 (污) 水處理設施前與無須處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廢 (污) 水或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混合者。二、預防管理措施:指為防止或減少物料貯存區、雨水逕流區、運輸、製造及物料處理區、裝卸作業區及污泥與廢棄物處置區之污染物,因雨水沖刷、傾倒洩漏,不當處置或異常事故而進入水體,所採取之設置設施、處理及處置方式、操作及維修程序、禁制作業、紀錄報告及其他管理措施。 三、貯留:指將廢 (污) 水留置於不屬廢 (污) 水處理設施程序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 四、繞流排放:指廢 (污) 水未經其正常操作時應流經之處理設施單元而排放。 五、廢 (污) 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指以管線輸送廢 (污) 水排放於離開海岸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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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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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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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