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一條,本辦法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所訂定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並且明確了措施的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操作、監測、記錄等事項,並由相關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一個相關範例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違反相關管理辦法的事業應受罰,並且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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