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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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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防管理措施目標。 二、推動預防管理措施之人員任務編組。 三、污染物進入水體之確認。 四、意外事故紀錄及報告。 五、化學物料相容性檢討。 六、環境整潔作業。 七、預防性維護規定。 八、一般檢查及記錄。 九、安全檢查。 十、與預防管理措施有關之員工訓練。 十一、其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及特定污染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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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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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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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應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防管理措施目標。 二、推動預防管理措施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