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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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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依下列項目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一、警報方式。 二、通報方式。 三、使用中或貯存之廢 (污) 水大量洩漏、傾倒時,其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及污染物清理方法。 四、生產、服務設施或廢 (污) 水處理設施操作異常、故障或意外事故,致產生廢 (污) 水量超過廢 (污) 水處理設施之最大處理量者,或有超過本法所定標準之虞時,其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五、屬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者,其廢 (污) 水因故無法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時,致有大量洩漏或超過處理標準者,其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六、屬委託處理廢 (污) 水者,受託者因故無法處理廢 (污) 水或於廢 (污) 水運 (輸) 送階段發生意外事故時,委託者之緊急應變措施;受託者因故無法處理委託者之廢 (污) 水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七、屬以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者,其管線設置異常之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八、屬回收使用廢 (污) 水者,其廢 (污) 水因故無法回收使用時,致有大量洩漏或超過放流水標準時,其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九、為降低污染排放所採取停止操作、減產或其他措施之情形。 十、緊急事件紀錄及報告。 十一、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外部支援及其訓練事項。 十二、緊急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後之水體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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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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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流水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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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事業應依下列項目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一、警報方式。 二、通報方式。 三、使用中或貯存之廢 (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