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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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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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處理標準第26條,如果土壤處理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持證人應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相關案例中找到,例如在某年某月,某地區的土壤處理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因水災而毀損,持證人在事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換發或補發的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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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