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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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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深度解讀

根據土壤處理標準第26條,如果土壤處理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持證人應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相關案例中找到,例如在某年某月,某地區的土壤處理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因水災而毀損,持證人在事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換發或補發的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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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處理標準第 26 條規定:「土壤處理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處理標準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