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的有效期間為五年。若期滿後仍需繼續使用,則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範例:請求核准展延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記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