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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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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