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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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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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的有效期間為五年。若期滿後仍需繼續使用,則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範例:請求核准展延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記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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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