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