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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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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深度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的有效期間為五年。若期滿後仍需繼續使用,則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範例:請求核准展延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記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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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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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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