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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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屬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情節嚴重,或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 2.前項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情節嚴重,指疏漏或排放廢(污)水或污染物至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大量疏漏或排放廢(污)水或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 二、廢(污)水或污染物含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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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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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8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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