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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按查驗日之情事開立裁處書,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
  2. 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其處分事由及應改善、補正事項與主管機關前次所為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之記載均相同時,主管機關應審酌前次應改善、補正事項執行情形及再次違反本法規定應改善、補正事項,判定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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