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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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
- 2.主管機關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應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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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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