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7 條,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的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這表示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的副產物必須定期檢驗,並按照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進行處理。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使用熱處理法處理廢棄物,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定期檢驗生產的飛灰、底渣或灰渣,並根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進行適當的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