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
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7 條,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的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這表示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的副產物必須定期檢驗,並按照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進行處理。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使用熱處理法處理廢棄物,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定期檢驗生產的飛灰、底渣或灰渣,並根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進行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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