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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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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7 條,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的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這表示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的副產物必須定期檢驗,並按照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進行處理。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使用熱處理法處理廢棄物,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定期檢驗生產的飛灰、底渣或灰渣,並根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進行適當的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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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7 條規定:「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