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掩埋場、衛生掩埋場之覆蓋,能以其他有效方法或無須每日覆蓋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為之。
根據上述法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6條規定,對於安定掩埋場、衛生掩埋場的覆蓋,若能以其他有效方法達到同樣效果或者根本不需要每日進行覆蓋,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進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不同環境條件下的廢棄物處理需求,以提供更有效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 第36條規定,提供了對安定掩埋場、衛生掩埋場覆蓋方法的特殊規定,以及申請核准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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