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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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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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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與我國依據巴塞爾公約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之國家,雙方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優先依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辦理,協定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國家及協定內容,由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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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輸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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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出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過境及轉口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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