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共同組織執行廢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將回收清除、處理分帳列管。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如採押金方式者,應增設押金專戶。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得於每年回收率申報後次月將未回收廢一般容器之押金繳交基金會。如回收量超過營業量時,得向基金會申請退回已繳交該部分之押金。
回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