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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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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組織執行廢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將回收清除、處理分帳列管。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如採押金方式者,應增設押金專戶。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得於每年回收率申報後次月將未回收廢一般容器之押金繳交基金會。如回收量超過營業量時,得向基金會申請退回已繳交該部分之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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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押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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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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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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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共同組織執行廢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