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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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3條,基金會依第二十二條收取之費用,其用途包括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處理作業、廢機動車輛回收宣導作業、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再生之研究發展,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這表示基金會所收取的費用應該用於上述列舉的用途,例如回收清除、處理作業、資源回收的研究發展等。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基金會所收取的費用是用於促進廢機動車輛的環保處理及再利用,符合環境保護的目的。 參考資料: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基金會所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推動廢機動車輛的回收清除、處理作業,以及回收資源的宣導作業和研究發展等相關用途。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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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