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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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5 條,該法規要求環境保護機關在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的各項資料無誤後,即可進行移置。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移置程序的正確性以及車輛資料的真實性。 舉例來說,如果環境保護機關在執行移置過程中遇到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的情況下,應再令其限期清理。如果逾期未清理,則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並公告一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則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這個例子符合法條第 5 條所要求的程序,並顯示了法條的實際應用方式。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認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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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