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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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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
  2. 2.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5 條,該法規要求環境保護機關在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的各項資料無誤後,即可進行移置。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移置程序的正確性以及車輛資料的真實性。 舉例來說,如果環境保護機關在執行移置過程中遇到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的情況下,應再令其限期清理。如果逾期未清理,則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並公告一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則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這個例子符合法條第 5 條所要求的程序,並顯示了法條的實際應用方式。

  • 名詞
  • 經查名詞
  • 認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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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