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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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獎勵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所定執行機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及規範變賣非公款購置之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 (以下簡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 之運用,以達垃圾減量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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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獎勵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所定執行機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及規範變賣非公款購置之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 (以下簡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 之運用,以達垃圾減量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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