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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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機構經核准營運者,應將處理費用收費範圍於中央主管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登載。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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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處理機構經核准營運者,應將處理費用收費範圍於中央主管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登載。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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