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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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改善完成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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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9條的規定,停止日有兩種情況:一是當受處分者檢齊完成改善的證明文件並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改善完成,以暫停日為停止日;二是當處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時,自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處以按日連續處罰,但在限期內改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至處分機關,經查驗後認定已完成改善,該工廠即可申請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送達名詞
- 經查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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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