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規劃導入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機制,並培育資源循環技術研發人才及推廣教育。
國民有其責任義務依循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原則,儘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製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製品成為廢棄物,並適當回收循環利用製品及再生資源。
立法理由明定國民有義務儘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製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製品成為廢棄物,並適當地回收循環利用製品及再生資源。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規劃導入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機制,並培育資源循環技術研發人才及推廣教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定明中央各部會權責,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輔導、人才培育及推廣教育之責。
明定國民有義務儘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製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製品成為廢棄物,並適當地回收循環利用製品及再生資源。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定明中央各部會權責,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輔導、人才培育及推廣教育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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