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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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規劃導入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機制,並培育資源循環技術研發人才及推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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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規劃導入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機制,並培育資源循環技術研發人才及推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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