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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9 條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能源、製造及商業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二、科學園區資源循環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三、運輸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交通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四、農業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農業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五、建築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六、工程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各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七、環境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八、綠色金融資源循環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九、科技研發及推動資源循環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衛生福利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衛生福利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一、其他資源循環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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