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能源、製造及商業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二、科學園區資源循環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三、運輸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交通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四、農業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農業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五、建築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六、工程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各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七、環境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八、綠色金融資源循環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九、科技研發及推動資源循環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衛生福利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衛生福利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一、其他資源循環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事業於進行事業活動時,應循下列原則,以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 一、選用清潔生產技術。 二、對於原料之使用,應採取減少廢棄物產生之必要措施。 三、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後,應自行回收再利用,或供回收再利用,無法回收再利用者應負責妥善處理。 四、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且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回收再利用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
立法理由明定事業機構應遵循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順序原則。進行事業活動。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能源、製造及商業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二、科學園區資源循環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三、運輸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交通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四、農業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農業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五、建築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六、工程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各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七、環境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八、綠色金融資源循環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九、科技研發及推動資源循環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衛生福利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衛生福利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一、其他資源循環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資源循環議題具有跨領域、跨部門等特性,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並參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核定之「廢棄資源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明確規範推動資源循環各中央有關機關之權責事項。 三、第六款權責事項,各類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則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附表;非屬附表所列工程種類,則由個別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 四、第八款權責事項,除「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中涉及推動資源循環之綠色金融措施相關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辦外,由環境部主辦。
明定事業機構應遵循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順序原則。進行事業活動。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資源循環議題具有跨領域、跨部門等特性,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並參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核定之「廢棄資源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明確規範推動資源循環各中央有關機關之權責事項。 三、第六款權責事項,各類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則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附表;非屬附表所列工程種類,則由個別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 四、第八款權責事項,除「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中涉及推動資源循環之綠色金融措施相關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辦外,由環境部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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