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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19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運輸或販賣包裝之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其製造、運輸、販賣業者應依公告事項辦理。
- 2.前項業者應將辦理減量成果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備查程序、減量成果報告提報方式、期限、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3.輸入業者輸入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者,其於銷售該物品時之包裝應符合該項公告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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