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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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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進行事業活動時,應循下列原則,以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循環: 一、選用清潔生產技術。 二、對於原料之使用,應採取減少廢棄物產生之必要措施。 三、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後,應自行或供循環利用;無法循環利用者,應進行能源回收或妥善處理。 四、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資源循環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 五、從事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應訂定並執行相關管理機制,促使並引導利用其平台進行交易之事業或個人,落實包裝減量及促進資源循環。

立法沿革 2

(091060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擬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重大政策、措施、有關源頭管理章各條公告指定事項與執行及運作之協調、評估等事宜。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委員任期二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會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會委員、其配偶及直系血親於其任期中及該任期屆滿後三年內,應迴避其任期中所審核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產業之執行及運作事宜。   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負責審議重大政策等事宜。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及組成,藉以避免因委員之組成不明確,影響委員會之基本功能。

(1150602 全文修正)

事業於進行事業活動時,應循下列原則,以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循環:   一、選用清潔生產技術。   二、對於原料之使用,應採取減少廢棄物產生之必要措施。   三、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後,應自行或供循環利用;無法循環利用者,應進行能源回收或妥善處理。   四、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資源循環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   五、從事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應訂定並執行相關管理機制,促使並引導利用其平台進行交易之事業或個人,落實包裝減量及促進資源循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由原「回收再利用」擴及整體資源循環,修正序文及第四款,將「資源回收再利用」、「回收再利用」修正為「資源循環」,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三款將「回收再利用」修正為「循環利用」,理由同說明二;並依前條物質使用優先順序規定,新增「進行能源回收」,以符實務需求。   四、增訂第五款,考量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日益普及,網路交易平台對商品流通及包裝使用具有一定影響力,爰納入平台業者協力管理責任,以提升源頭減量推動效益,並強化循環經濟之實踐。

  • 名詞
(091060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負責審議重大政策等事宜。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及組成,藉以避免因委員之組成不明確,影響委員會之基本功能。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由原「回收再利用」擴及整體資源循環,修正序文及第四款,將「資源回收再利用」、「回收再利用」修正為「資源循環」,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三款將「回收再利用」修正為「循環利用」,理由同說明二;並依前條物質使用優先順序規定,新增「進行能源回收」,以符實務需求。   四、增訂第五款,考量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日益普及,網路交易平台對商品流通及包裝使用具有一定影響力,爰納入平台業者協力管理責任,以提升源頭減量推動效益,並強化循環經濟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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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5 條規定:「事業於進行事業活動時,應循下列原則,以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循環: 一、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