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立法理由明定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使用應考量垃圾減量,失去原效用後,應再使用、再生、能源回收,妥善處置。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增列但書:「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條移列。 二、因應本法修正擴及整體資源循環面向,爰修正國民配合事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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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使用應考量垃圾減量,失去原效用後,應再使用、再生、能源回收,妥善處置。
增列但書:「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條移列。 二、因應本法修正擴及整體資源循環面向,爰修正國民配合事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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