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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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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

立法沿革 3

(0910604 制定)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立法理由明定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使用應考量垃圾減量,失去原效用後,應再使用、再生、能源回收,妥善處置。

(0971230 修正)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增列但書:「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1150602 全文修正)

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條移列。   二、因應本法修正擴及整體資源循環面向,爰修正國民配合事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04 制定)

明定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使用應考量垃圾減量,失去原效用後,應再使用、再生、能源回收,妥善處置。

(0971230 修正)

增列但書:「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十條移列。   二、因應本法修正擴及整體資源循環面向,爰修正國民配合事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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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6 條規定:「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