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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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廢容器或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應與其他廢容器分開貯存,並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不得以壓縮方式打包,且不得與其他應回收廢棄物混合清除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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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