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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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責任業者應採用查定的營業量或進口量,並在營業狀況變動或年度差異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時,應自行申報、繳費,或依第6條或第9條規定處理。如果責任業者被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短漏,則應補繳短漏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製造業的營業量突然大幅增加,超過了最初查定的營業量,那麼根據該條規定,該製造業者應自行申報、繳費或依相應規定處理。另外,如果經主管機關查核後發現有短漏,例如漏報了部分進口量,則該責任業者應依該條規定補繳相應的短漏金額。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六條或第九條條文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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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