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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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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責任者採用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後,其營業狀況變動,致與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有重大差異,或經主管機關,年度差異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依第六條或第九條規定自行申報、繳費。
  2. 2.採用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之責任業者,經主管機關查核有短漏者,應令其補繳短漏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責任業者應採用查定的營業量或進口量,並在營業狀況變動或年度差異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時,應自行申報、繳費,或依第6條或第9條規定處理。如果責任業者被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短漏,則應補繳短漏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製造業的營業量突然大幅增加,超過了最初查定的營業量,那麼根據該條規定,該製造業者應自行申報、繳費或依相應規定處理。另外,如果經主管機關查核後發現有短漏,例如漏報了部分進口量,則該責任業者應依該條規定補繳相應的短漏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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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責任業者採用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後,其營業狀況變動,致與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有重大差異,或經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