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本部接獲申請人提出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相關業者及其公會代表、專家學者進行初審。
- 2.申請人應依初審意見修正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送本部提交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公告。
- 3.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經公告後,本部應依實際執行情形、經濟及技術可行性及回收再利用影響因子變動情形,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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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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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