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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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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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第 1 條,本條所依據的法規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該法規規定了再利用事業機構對於再利用的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操作等應作成紀錄,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許可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可申請展延。這些規定都是針對再利用事業機構再利用的具體要求和規範。 舉例:根據《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的規定,一家再利用事業機構對於再利用的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詳細紀錄再利用的種類、名稱、數量、操作及檢測等情況,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該資料可作為申請再利用許可的依據,同時也要求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的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需要展延時則必須提出申請。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法規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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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