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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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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接獲申請人提出之再生資源再使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相關者及其公會代表、專家學者進行初審。
  2. 2.申請人應依初審意見修正再生資源再使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送本部提交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
  3. 3.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經公告後,本部應依實際執行情形、經濟及技術可行性及回收再利用影響因子變動情形,定期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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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部接獲申請人提出之再生資源再使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相關業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