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之規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所應收取的規費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表示規費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按照這些標準來收取規費。這條法規保障了規費標準的統一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 依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可以舉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的解釋和規定,確保各級主管機關依法收取規費,確保了規費標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之規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所定規費種類已於規費法中訂有明文,爰予刪除。 三、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為一項,並酌作修正。
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所定規費種類已於規費法中訂有明文,爰予刪除。 三、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為一項,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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