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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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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之規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所應收取的規費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表示規費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按照這些標準來收取規費。這條法規保障了規費標準的統一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 依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可以舉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的解釋和規定,確保各級主管機關依法收取規費,確保了規費標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50106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之規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所定規費種類已於規費法中訂有明文,爰予刪除。   三、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為一項,並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規費名詞
(0861023 制定)

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所定規費種類已於規費法中訂有明文,爰予刪除。   三、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為一項,並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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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之規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