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