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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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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2. 2.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者,或未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3. 3.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附款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廢止其登錄核准。該化學物質、其化合物及其成品,製造或輸入者應予回收、銷毀,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4. 4.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登錄製造或輸入情形、登錄期限、共同登錄方式、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文件保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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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