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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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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7條,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的行為,處罰規定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對主管機關的檢驗和監督行為進行規避或拒絕的情況,並對此設定了罰鍰。在實務中,如果有機構或個人有以上行為,主管機關得根據此條款來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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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