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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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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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7條,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的行為,處罰規定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對主管機關的檢驗和監督行為進行規避或拒絕的情況,並對此設定了罰鍰。在實務中,如果有機構或個人有以上行為,主管機關得根據此條款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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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增訂化學物質運作費繳費人之配合義務,及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4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8 條條文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增訂化學物質運作費繳費人之配合義務,及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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