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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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有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義務,而未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申請登記而擅自運作。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容及文件保存之管理規定或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積極預防致發生事故、未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頻率、連線及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時之標示、安全裝備、事故處理之管理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許可證檢測類別或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測人員資格、在職訓練、檢測許可證有效期限、資料提報及執行業務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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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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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有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義務,而未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申請登記而擅自運作。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容及文件保存之管理規定或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積極預防致發生事故、未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頻率、連線及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時之標示、安全裝備、事故處理之管理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許可證檢測類別或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測人員資格、在職訓練、檢測許可證有效期限、資料提報及執行業務之管理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比例並比照低於分級運作量(原大量運作基準)核可文件之管理模式,爰將第一款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經核可擅自運作之違規責任刪除,移列至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三、配合增訂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爰修正第四款。 四、配合增列記錄頻率及連線規定,爰修正第五款。 五、第六款配合有關運送表單申報及保存、攜帶文件等規定之違規責任,與其他情況之可責程度顯然有別,爰予刪除並移列至第五十九條第十四款。 六、配合條次調整,其中原第二款改列第三款,原第三款改列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記錄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9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8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1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5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6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7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39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0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1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4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比例並比照低於分級運作量(原大量運作基準)核可文件之管理模式,爰將第一款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經核可擅自運作之違規責任刪除,移列至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三、配合增訂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爰修正第四款。 四、配合增列記錄頻率及連線規定,爰修正第五款。 五、第六款配合有關運送表單申報及保存、攜帶文件等規定之違規責任,與其他情況之可責程度顯然有別,爰予刪除並移列至第五十九條第十四款。 六、配合條次調整,其中原第二款改列第三款,原第三款改列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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