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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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術機構運作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申請登記或核可之文件,應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其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應分別依運作管理單位申請之。
- 2.學術機構運作單一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應申請核可之分級運作量者,其申請核可之文件,應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其運作關注化學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應分別依運作管理單位申請之。低於應申請核可之分級運作量者,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 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得貯存於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內。
- 4.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得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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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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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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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