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1. 1.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事項,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災防或管理專長。
  2. 2.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由學術機構定之。
  3.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以下簡稱分級運作量)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委員會,並不受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應經委員會審議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4條的相關規定,我需要進一步查詢最新的法規文件和相關資料,暫時無法提供正確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事項,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