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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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 一、以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 二、漂白粉有效氯濃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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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12 條的規定,免申請許可證的環境用藥包括: 1. 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 2. 漂白粉有效氯濃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3. 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 舉例來說,在環保署的公告中,對於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的環境用藥是免除申請許可證的,也就是說符合這項濃度標準的環境用藥不需要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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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