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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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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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 條,此條規定是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訂定的。根據該法規,運作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日記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情況,並且應依規定申報。以環保署發布的管理辦法和函釋作為法規依據,並且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了適用的罰則。 參考資料:環保署以96年12月17日環署毒字第0960095335號令訂定發布的管理辦法、環保署98年10月26日環署毒字第0980089895號函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法規
- 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8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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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