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登錄人,指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2. 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3. 登錄人依本辦法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代理人並應檢具經公證認證委任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