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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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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揭弊者因運作人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受有不利之處分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2. 2.前項所稱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下同)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3. 3.申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得自前項收入或資產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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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 4 條規定:「揭弊者因運作人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受有不利之處分且非屬有資力者,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