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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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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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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