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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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4 條規定,檢測機構違反管理辦法二十四條第二項,或機動車輛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以各法所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依法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之情況,判決書中有提到為年度定期檢驗規定,指出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同樣,機車所有人亦有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義務,而違反者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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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