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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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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4 條規定,檢測機構違反管理辦法二十四條第二項,或機動車輛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以各法所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依法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之情況,判決書中有提到為年度定期檢驗規定,指出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同樣,機車所有人亦有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義務,而違反者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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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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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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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4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