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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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管制項目中,戴奧辛管制標準值之濃度,以檢測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所得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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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了戴奧辛管制標準值之計算方式,需要將檢測附表所列的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這代表著對於土壤污染中的戴奧辛,需要進行特定的檢測和計算,以確保符合法定標準的污染物排放。 範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日期為 2011 年 11 月 16 日,該法案中第六條對於戴奧辛管制標準值的計算方式做了明確的規定,強化了對於土壤污染管制的標準和計算方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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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