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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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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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污染管制法第7條,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第2項之授權,環保署依法於100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在這種情況下,事業或其相關團體可提供科學性數據,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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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