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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管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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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污染管制法第7條,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第2項之授權,環保署依法於100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在這種情況下,事業或其相關團體可提供科學性數據,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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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 7 條規定:「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