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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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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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 4 條」,針對污染物的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進行解釋。此條中列舉了多種不同污染物,包括單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氯化碳氫化合物、農藥、重金屬、一般項目和其他污染物,並提供了它們的管制標準值。 在參考資料的範例中,可以舉苯(Benzene)作為為單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之一。根據法規,苯的管制標準值為0.05毫克/公升,需要注意的是,此標準值是用於第一類污染物。 而對於其他類型的污染物,如重金屬的例子,可以舉鉻(Cr)作為例子。根據法規,鉻的管制標準值為0.05毫克/公升,同樣需要注意這是用於第一類污染物。 總括來說,該法條詳細列舉了不同類型的污染物,並提供了相應的管制標準值,以此來進行地下水污染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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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