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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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除依前條規定規劃外,其採樣點數量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 事業用地面積(A) │ 最少採樣點數(N) │ │ (平方公尺) │ │ ├──────────┼─────────────┤ │ A <100 │N=2 │ ├──────────┼─────────────┤ │ 100≦ A <500 │N=3 │ ├──────────┼─────────────┤ │ 500≦ A <1,000 │N=4 │ ├──────────┼─────────────┤ │1,000≦ A <10,000 │N=10 │ ├──────────┼─────────────┤ │ A ≧10,000 │N=10+(A-10,000)/ 2,500 │ │ │(使用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 └──────────┴─────────────┘ 註一:若同一事業之用地呈不連續分布,則各用地應分別符合最少採樣點數規定。 註二:事業用地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公尺,最少採樣點數應增加一點。
- 2.事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不受前項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之限制: 一、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 二、事業用地下方全部為地下室。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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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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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