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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直轄市、縣(市)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兼辦。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機構、團體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地方政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機構、團體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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