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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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立法理由學校教育是推動未來環境教育工作最重要之一環。因此,特別列明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有別於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加強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學校教育是推動未來環境教育工作最重要之一環。因此,特別列明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有別於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加強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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