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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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立法理由一、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事項涉及多方面之業務,非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審查能完成,因此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二、未來組成方式及運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訂定要點規範。
一、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事項涉及多方面之業務,非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審查能完成,因此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二、未來組成方式及運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訂定要點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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