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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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立法理由因環境議題往往涉及大範圍的公共事務,因此環境教育之對象除國民外,也包括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與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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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環境議題往往涉及大範圍的公共事務,因此環境教育之對象除國民外,也包括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與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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